[台北訊]考試院院會於(17)日通過修正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配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及律師法等規定,修正各附表相關院級名稱及其應考資格規定;又參照著作發明審查規則規定,修正應繳著作發明年限。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正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是為配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於110年7月1日施行,將各附表之院級名稱「智慧財產法院」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增訂曾實際執行商業訴訟律師業務、講授商事法類課程或從事商事法類研究並具一定資歷者得應考之規定;並依法官法第5條第3項及律師法第144條規定,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修正為「懲戒法院之法官」,「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修正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另參照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將應繳著作發明年限由報名期間前5年內修正為報名首日前5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