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

貫徹試用制度與考績制度的留優汰劣精神
台北市訊---考試院院會於(24)日通過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適度簡化修編作業,以回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機制,以及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考試院院長黃榮村表示,為了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有效回應部分機關的實際需要,本院同意銓敘部所提的修正草案,讓機關在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的時候,可以合併所屬的同層級、同類別的機關,訂定共用的編制表。黃榮村院長進一步說明,該草案也增訂機關對於有具體不適任事由的試用人員,應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的規範,以及受免職處分的公務人員一年內不得任用的規定,防杜被免職者有機會立即再任其他機關職務的漏洞。黃院長說明,這些修正,讓試用制度和考績制度的行使,更能貫徹「留優汰劣」的精神。該草案計修正8條、刪除1條,修正重點如下,並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一、 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之法源依據。

二、 新增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並增訂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之限制。

三、 增訂各機關首長自新職任命令發布之日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四、 新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考核法律受免職處分者,於一定期間後始得再任;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明定未依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職之規定。